文化傳統(tǒng)中的道德倫理與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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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傳統(tǒng)中的道德倫理與市場秩序
文化傳統(tǒng)中的道德倫理與市場秩序 “萬事之理,甚遠且最深,誰能猜透呢?” —— 《圣經·傳道書》第7章第24節(jié) 哈耶克(Hayek, 1982, p. 204)曾說過:“如果歷史上有什么事情幾乎完全失敗了的話,那就是人們對道德變遷之 原因 —— 在這些原因中,說教可能最不重要 —— 的解釋,但這些原因有可能是那些決定人類演化進程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哈耶克的 這一見解,含蘊甚深。哈耶克的這句話,含有兩重意思:一,道德變遷的原因,難以理 解,且難能解釋;二、道德與社會制序(social institutions)的變遷,有著錯綜復雜的內在關系。哈耶克這里并沒有提及另外一個極 其重要但同樣“不可言說”(維特根斯坦語)的問題,那就是道德法則的實質是什么?從 整個人類思想史來看,什么是道德,這是一個從亞里士多德、休謨、康德、維特根斯坦 ,到現代元倫理學(meta-ethics)思想家如Charles L. Stevenson,以至到當代博弈論經濟學家John Harsanyi和Ken Binmore就一直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這里且不管道德的實質是什么,哈耶克的上述邏 輯斷想看來是對的,那就是,自有人類社會以來,任何習俗、慣例、制度等等社會生活 形式都有一定的倫理維度和道德基礎。社會倫理和個人道德,在任何習俗、慣例和制度 的生發(fā)、型構(formation)和變遷中,均會有一定的作用,反過來來看,一個社會的倫 理原則和具體的道德準則又往往是該社會內部人們的生活形式形成、演化和變遷的一些 伴生結果。 然而,“理性直觀”和“邏輯斷想”是無法替代“科學”的“求證”的。尤其是在當代社會科 學的話語語境中,更是如此。那么,進一步的問題自然是,社會倫理和個人道德與習俗 、慣例和制度等等社會生活形式的生發(fā)、型構和變遷的關聯機制是怎樣的?我們如何在 當代社會科學的話語語境中“驗證”哈耶克的上述理論斷想?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美 國斯坦福大學的Avner Greif(1992, 1993, 1994)教授拓辟出了他的頗受西方學界矚目的“歷史比較制序分析”理論進路(approach )。在其歷史比較博弈分析的理論建構中,Greif試圖用現代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道德 (他稱作為“文化信念”,即“cultural belief”)與社會制序的生發(fā)與型構的關聯機制,做出一些解釋。本文以下將簡要介紹G reif教授的“歷史比較制度分析”(Historical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進路的理論成果,并從中反思出不同歷史文化傳統(tǒng)中的“道德類型”在東西方 近代市場秩序型構與變遷程度上所引致的差異及其原因,以及伴隨不同社會演化變遷路 徑的所產生的經濟后果。 3.1 理論假定 64 3.2 傳導機制 66 3.3 須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70 參考文獻: 71 1. 3.1 理論假定 為了使我們的理論思考由純思辯的理性推理走向“歷史的理論分析”從而更接近成為現實 世界的“真實圖景”,讓我們先把人類社會的種種活動和交往視作為種種社會博弈,而把 社會中的人視作為各種博弈者(players)。為了理論論述的方便,我們把社會中的博弈 者分成兩個類型:C類型(意為自私型的“騙子”,英文為“selfish Cheat”)的“直接理性最大化”的無道德感的人;H類型(意為自利型的“誠實人”,英文為 “egoistic Honest”)的有道德約束的理性最大化者。 從經濟學來講,在廣義“多人囚犯困境”的直接社會博弈中,與所有人都選擇H類型策 略相比,所有人(或大多數人)都選擇C類型策略將會導致每個人都“景況更差”(worse -off)。但由于在這種廣義的多人囚犯困境的社會博弈中選擇C類型策略是每個人的“占 優(yōu)策略”,即不管他人選擇什么樣的策略,自己最優(yōu)的選擇是C(“cheat”——這里包括背叛 ,不合作、不守信、不履約等,即一般囚犯困境博弈模型中“defect”),這就需要衍生 、制定或設計出許多制度性規(guī)則來限制人們選擇C類型策略。然而,在整個人類社會歷史 演變過程中,這種C類型的策略選擇和C類型的人(即不守信、不誠實的自私的追求直接 最大化利益的人格特征)與H類型的策略選擇(誠實、守信和有道德約束的個人利益最大 化的人格特征)對社會制序化(institutionalization)進程和制序變遷(institution al change)路徑意味著什么?換句話說,是否人人都選擇H型策略而不選擇C型策略在社會的 進化中就是好的?這是否就自然會產生更多的合作剩余從而衍生出一個比C類型文化信仰 的社會更加優(yōu)越的H類型的社會? 在《文化娛制序》的小冊子中,筆者(韋森,2003)已經指出,廣義社會制序——即維特根 斯坦哲學話語中的“生活形式”——從某種程度上來看就是一個社會的既存文化在社會過程 中的外化,或者說,人類社會的生活形式從一個視角上來看即是在一定歷史時期的既存 文化的“載體”或“歷史積淀”?,F在進一步的問題是,這種文化在社會過程中外化的內在 機制是怎樣的?從社會倫理和個人道德類型的分析視角,我們可以進一步展開文化本身 向社會生活形式外化的內在機理。因為,在社會系統(tǒng)中,文化信念是與倫理、價值觀、 社會規(guī)范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而社會倫理、價值觀和社會規(guī)范反映在個人的實踐中,就 是道德標準。反過來看,一個社會的倫理準則和道德標準也就是支配人們活動和交往的 一些共同文化觀念、文化信仰和價值觀。這里,且不管道德法則源自何處,但作為人類 實踐理性的“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社會倫理和道德標準是通過“文化濡化”(enculturalization)和文化演 化的社會過程而變成一個社群或社會內部成員的共同知識的。如果把文化濡化看成是導 致社會制序的歷史連續(xù)性、延續(xù)性和承傳性的一種社會機制過程,那么,倫理和道德對 社會的制序化、經濟組織的型構、社會結構的定型與演變,以至對社會制序安排的經濟 后果發(fā)生一定的影響,應該是不言而喻的。 從市場秩序的微觀生發(fā)機制來看,由于任何社會既存的文化信念、道德倫理作為人們的 一種“共同知識”,會決定和影響處于一定社會博弈安排中的每個博弈者對他人的行為和 策略選擇的預期,因而它們自然會作為處在一定文化濡化機制中的個人“知識”和“信念” 與個人理性計算一起來決定人們在社會博弈中的策略選擇。按照演化博弈論的經濟分析 進路,我們可以認為,在社會傳統(tǒng)中所延續(xù)下來的文化信念和倫理道德與處在一定社會 背景和文化濡化機制中的個人的博弈策略選擇中“凝聚點”(focal point)[1][1] 和“合作預期”密切相關,從而直接影響到人們社會博弈的均衡,以致對 社會博弈規(guī)則的型構以及其實施機制形成發(fā)生作用,從而最終在社會制序安排上固化下 來或者說外化出來。 回到人類社會歷史的現實中來,我們即會發(fā)現,人們在社會博弈中采取那種策略,不僅 是一個個人的理性計算問題,也不只是一個理性與道德的權衡(即:是審慎推理還是道 德推理呢?)[2][2] 問題,而且也是一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問題。譬如,在以色列民族中,由于數千年來 信奉《舊約》的律法,其中包括“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箴規(guī),人們在重復社會博弈中大 都會采取“針鋒相對”(tit for tat)的策略。在數千年傳統(tǒng)中華文化的“忠恕、寬厚、中庸、仁愛”教說濡化下的華人社 會中,人們大概會較多地采取“兩怨還一報”或“多怨還一報”的策略選擇(“更高境界”是 “以德報怨”,如老子在《道德經》第49章的勸戒:“善者善之,不善者亦善之,得善矣”) 。[3][3] 在主要承傳古希臘——羅馬文化中個人主義傳統(tǒng)的西方社會,人們可能較多“理 性、精明且審慎”地按可計算出的最優(yōu)策略選擇進行社會博弈。 按照我們的社會博弈規(guī)則(即中文意義的制度)一般內生于博弈過程中的“自發(fā)秩序 ”,而社會秩序則源于人們重復博弈中的均衡選擇的分析進路(參韋森,2001),我們這 里自然會通過“逆向推理”而發(fā)現,人們的文化觀念、倫理道德通過影響人們在社會博弈 中的策略選擇進而影響博弈均衡的結果從而在長期過程中內生地型構、“凝固”和演化社 會博弈規(guī)則。另外,按照Greif教授的分析進路,人們不同的文化信念也會導致不同的社 會組織結構的形成從而衍生出不同的社會安排來。在社會演化中,不同的經濟組織又通 過吸納新類型的博弈者而改變所有博弈者的可用信息,從而改變對某種策略選擇的支付 而逐漸改變博弈規(guī)則(即一定的制度安排)。照Greif(1994)看來,這些社會組織包括 司法機構、信用機構以及現代公司等等。Greif(1994)還認為,一種新的組織的出現也 反映了人們知識存量的增加,而這種知識存量的增加所帶來的組織創(chuàng)新擬或是人們有意 識地追求某種社會目標的結果,擬或是人們無目的地進行某種社會博弈實驗的結果。 在具體到我們以兩種簡單人格類型所劃分的社會博弈分析理路中,可以認為,那種與 普遍C類型博弈者(即自私的不講誠信道德的直接最大化人格)相適應的必定是一個個人 主義社會;而與普遍H類型博弈者(即講誠信道德的有約束的最大化人格)相適應的擬或 是一個集體主義(collectivist)社會,擬或是一個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t)社 會。按照Greif(1994)的理解,在這種集體主義或社群主義的社會中,每個人與其他社 會成員的經濟與社會交往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道德倫理以及意識形態(tài)的維系因而 多發(fā)生在家族、姻親和熟人之間,而人們社會交往和經濟交易中協(xié)定的實施則主要是通 過習俗、慣例這些非正式的社會制序來進行,從而導致這種社會的內部結構將是“離散的 ”(segregated)。與之相反,在以個人主義為基因的C類型社會中,由于每個人都是相 對獨立的,經濟交易和其它社會交往會發(fā)生在不同社會族群和社會階層之間,而個人的 社會地位又往往隨著人們交往與交易半徑的擴延而在不同的社會群體和階層之間發(fā)生移 位和變化。另外,在個人主義的C類型社會中,合約的實施又主要通過一些專業(yè)化的社會 組織(包括法院)來進行。因此,C類型的社會結構從整體上來看往往是“整合的”(int egrated)。 那么,為什么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內部的結構是“離散的”,而個人主義社會的內部結 構卻是“整合的”?—— 這似乎與人們的直觀推理相矛盾。這個“悖論”(paradox)是如何產生的?Greif(1994 )通過分析C類型和H類型人群的歷史博弈結果,在論辯邏輯上非常清晰地剝離出了這一 “悖論”產生的內在機理。 2. 3.2 傳導機制 在1992年發(fā)表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的“制序與國際貿易:商業(yè)革命的教訓”、1994年發(fā) 表在芝加哥大學《政治經濟學雜志》上的《文化信念與社會組織:對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社 會的歷史和理論的反思”中,Greif以十一至十二世紀地中海地區(qū)兩大“貿易社會”即熱那 亞和馬格里布商人群體內部的文化信念之差異對社會經濟組織的型構,伴隨著社會組織 型構的社會結構的固化,信息的傳遞、協(xié)調機制以及合約實施機制的演化(即我們今天 所理解的制序化和制序變遷)過程,進行了歷史的、比較的和博弈論的理論分析,從中 得出一些發(fā)人深思的理論洞見。 在歷史上,馬格里布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Maghrib”原為阿拉伯語,意為“阿拉伯 的西方”。在歷史上,馬格里布的地域覆蓋現在的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和突尼斯大部分地 區(qū)。在公元七世紀左右,曾有過“馬格里布”國家。熱那亞(Genoa)則是拉丁世界的一部 分,在歷史上曾是后羅馬帝國時期的一個城邦國。經濟史的研究發(fā)現,在十一和十二世 紀,熱那亞和馬格里布商人面臨同樣的貿易環(huán)境,運用同樣的航海和陸地交通技術,并 差不多進行同類商品的貿易。唯一不同的是,馬格里布商人持一種以誠信為主的文化信 念,而主要在穆斯林世界內部進行商業(yè)和貿易活動;而屬于拉丁世界的熱那亞商人則有 著從古希臘到羅馬帝國時代承傳下來的個人主義文化信念,因而在地中海周邊的不同社 會和族群中進行貿易活動。按照我們上面對社會歷史中的博弈者的分類,我們可以認為 ,熱那亞商人及其代理,基本上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C類型的商人,即自私的、不講誠信 的直接最大化“博弈者”;而馬格里布商人及其代理則是典型的H型的社會博弈者,即講誠 信的有約束的最大化者,或者說“講道德的人”。由此,我們可以把這兩個歷史史實中的 商人群體視作為典型的C類型和H類型社會博弈者的典型代表。那么,這兩個類型的社會 和典型的社會博弈角色的博弈結果導致了一個什么樣的制序化(institutionalization )過程,什么樣的組織型構過程,以及演化出什么樣的社會...
文化傳統(tǒng)中的道德倫理與市場秩序
文化傳統(tǒng)中的道德倫理與市場秩序 “萬事之理,甚遠且最深,誰能猜透呢?” —— 《圣經·傳道書》第7章第24節(jié) 哈耶克(Hayek, 1982, p. 204)曾說過:“如果歷史上有什么事情幾乎完全失敗了的話,那就是人們對道德變遷之 原因 —— 在這些原因中,說教可能最不重要 —— 的解釋,但這些原因有可能是那些決定人類演化進程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哈耶克的 這一見解,含蘊甚深。哈耶克的這句話,含有兩重意思:一,道德變遷的原因,難以理 解,且難能解釋;二、道德與社會制序(social institutions)的變遷,有著錯綜復雜的內在關系。哈耶克這里并沒有提及另外一個極 其重要但同樣“不可言說”(維特根斯坦語)的問題,那就是道德法則的實質是什么?從 整個人類思想史來看,什么是道德,這是一個從亞里士多德、休謨、康德、維特根斯坦 ,到現代元倫理學(meta-ethics)思想家如Charles L. Stevenson,以至到當代博弈論經濟學家John Harsanyi和Ken Binmore就一直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這里且不管道德的實質是什么,哈耶克的上述邏 輯斷想看來是對的,那就是,自有人類社會以來,任何習俗、慣例、制度等等社會生活 形式都有一定的倫理維度和道德基礎。社會倫理和個人道德,在任何習俗、慣例和制度 的生發(fā)、型構(formation)和變遷中,均會有一定的作用,反過來來看,一個社會的倫 理原則和具體的道德準則又往往是該社會內部人們的生活形式形成、演化和變遷的一些 伴生結果。 然而,“理性直觀”和“邏輯斷想”是無法替代“科學”的“求證”的。尤其是在當代社會科 學的話語語境中,更是如此。那么,進一步的問題自然是,社會倫理和個人道德與習俗 、慣例和制度等等社會生活形式的生發(fā)、型構和變遷的關聯機制是怎樣的?我們如何在 當代社會科學的話語語境中“驗證”哈耶克的上述理論斷想?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美 國斯坦福大學的Avner Greif(1992, 1993, 1994)教授拓辟出了他的頗受西方學界矚目的“歷史比較制序分析”理論進路(approach )。在其歷史比較博弈分析的理論建構中,Greif試圖用現代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道德 (他稱作為“文化信念”,即“cultural belief”)與社會制序的生發(fā)與型構的關聯機制,做出一些解釋。本文以下將簡要介紹G reif教授的“歷史比較制度分析”(Historical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進路的理論成果,并從中反思出不同歷史文化傳統(tǒng)中的“道德類型”在東西方 近代市場秩序型構與變遷程度上所引致的差異及其原因,以及伴隨不同社會演化變遷路 徑的所產生的經濟后果。 3.1 理論假定 64 3.2 傳導機制 66 3.3 須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70 參考文獻: 71 1. 3.1 理論假定 為了使我們的理論思考由純思辯的理性推理走向“歷史的理論分析”從而更接近成為現實 世界的“真實圖景”,讓我們先把人類社會的種種活動和交往視作為種種社會博弈,而把 社會中的人視作為各種博弈者(players)。為了理論論述的方便,我們把社會中的博弈 者分成兩個類型:C類型(意為自私型的“騙子”,英文為“selfish Cheat”)的“直接理性最大化”的無道德感的人;H類型(意為自利型的“誠實人”,英文為 “egoistic Honest”)的有道德約束的理性最大化者。 從經濟學來講,在廣義“多人囚犯困境”的直接社會博弈中,與所有人都選擇H類型策 略相比,所有人(或大多數人)都選擇C類型策略將會導致每個人都“景況更差”(worse -off)。但由于在這種廣義的多人囚犯困境的社會博弈中選擇C類型策略是每個人的“占 優(yōu)策略”,即不管他人選擇什么樣的策略,自己最優(yōu)的選擇是C(“cheat”——這里包括背叛 ,不合作、不守信、不履約等,即一般囚犯困境博弈模型中“defect”),這就需要衍生 、制定或設計出許多制度性規(guī)則來限制人們選擇C類型策略。然而,在整個人類社會歷史 演變過程中,這種C類型的策略選擇和C類型的人(即不守信、不誠實的自私的追求直接 最大化利益的人格特征)與H類型的策略選擇(誠實、守信和有道德約束的個人利益最大 化的人格特征)對社會制序化(institutionalization)進程和制序變遷(institution al change)路徑意味著什么?換句話說,是否人人都選擇H型策略而不選擇C型策略在社會的 進化中就是好的?這是否就自然會產生更多的合作剩余從而衍生出一個比C類型文化信仰 的社會更加優(yōu)越的H類型的社會? 在《文化娛制序》的小冊子中,筆者(韋森,2003)已經指出,廣義社會制序——即維特根 斯坦哲學話語中的“生活形式”——從某種程度上來看就是一個社會的既存文化在社會過程 中的外化,或者說,人類社會的生活形式從一個視角上來看即是在一定歷史時期的既存 文化的“載體”或“歷史積淀”?,F在進一步的問題是,這種文化在社會過程中外化的內在 機制是怎樣的?從社會倫理和個人道德類型的分析視角,我們可以進一步展開文化本身 向社會生活形式外化的內在機理。因為,在社會系統(tǒng)中,文化信念是與倫理、價值觀、 社會規(guī)范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而社會倫理、價值觀和社會規(guī)范反映在個人的實踐中,就 是道德標準。反過來看,一個社會的倫理準則和道德標準也就是支配人們活動和交往的 一些共同文化觀念、文化信仰和價值觀。這里,且不管道德法則源自何處,但作為人類 實踐理性的“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社會倫理和道德標準是通過“文化濡化”(enculturalization)和文化演 化的社會過程而變成一個社群或社會內部成員的共同知識的。如果把文化濡化看成是導 致社會制序的歷史連續(xù)性、延續(xù)性和承傳性的一種社會機制過程,那么,倫理和道德對 社會的制序化、經濟組織的型構、社會結構的定型與演變,以至對社會制序安排的經濟 后果發(fā)生一定的影響,應該是不言而喻的。 從市場秩序的微觀生發(fā)機制來看,由于任何社會既存的文化信念、道德倫理作為人們的 一種“共同知識”,會決定和影響處于一定社會博弈安排中的每個博弈者對他人的行為和 策略選擇的預期,因而它們自然會作為處在一定文化濡化機制中的個人“知識”和“信念” 與個人理性計算一起來決定人們在社會博弈中的策略選擇。按照演化博弈論的經濟分析 進路,我們可以認為,在社會傳統(tǒng)中所延續(xù)下來的文化信念和倫理道德與處在一定社會 背景和文化濡化機制中的個人的博弈策略選擇中“凝聚點”(focal point)[1][1] 和“合作預期”密切相關,從而直接影響到人們社會博弈的均衡,以致對 社會博弈規(guī)則的型構以及其實施機制形成發(fā)生作用,從而最終在社會制序安排上固化下 來或者說外化出來。 回到人類社會歷史的現實中來,我們即會發(fā)現,人們在社會博弈中采取那種策略,不僅 是一個個人的理性計算問題,也不只是一個理性與道德的權衡(即:是審慎推理還是道 德推理呢?)[2][2] 問題,而且也是一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問題。譬如,在以色列民族中,由于數千年來 信奉《舊約》的律法,其中包括“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箴規(guī),人們在重復社會博弈中大 都會采取“針鋒相對”(tit for tat)的策略。在數千年傳統(tǒng)中華文化的“忠恕、寬厚、中庸、仁愛”教說濡化下的華人社 會中,人們大概會較多地采取“兩怨還一報”或“多怨還一報”的策略選擇(“更高境界”是 “以德報怨”,如老子在《道德經》第49章的勸戒:“善者善之,不善者亦善之,得善矣”) 。[3][3] 在主要承傳古希臘——羅馬文化中個人主義傳統(tǒng)的西方社會,人們可能較多“理 性、精明且審慎”地按可計算出的最優(yōu)策略選擇進行社會博弈。 按照我們的社會博弈規(guī)則(即中文意義的制度)一般內生于博弈過程中的“自發(fā)秩序 ”,而社會秩序則源于人們重復博弈中的均衡選擇的分析進路(參韋森,2001),我們這 里自然會通過“逆向推理”而發(fā)現,人們的文化觀念、倫理道德通過影響人們在社會博弈 中的策略選擇進而影響博弈均衡的結果從而在長期過程中內生地型構、“凝固”和演化社 會博弈規(guī)則。另外,按照Greif教授的分析進路,人們不同的文化信念也會導致不同的社 會組織結構的形成從而衍生出不同的社會安排來。在社會演化中,不同的經濟組織又通 過吸納新類型的博弈者而改變所有博弈者的可用信息,從而改變對某種策略選擇的支付 而逐漸改變博弈規(guī)則(即一定的制度安排)。照Greif(1994)看來,這些社會組織包括 司法機構、信用機構以及現代公司等等。Greif(1994)還認為,一種新的組織的出現也 反映了人們知識存量的增加,而這種知識存量的增加所帶來的組織創(chuàng)新擬或是人們有意 識地追求某種社會目標的結果,擬或是人們無目的地進行某種社會博弈實驗的結果。 在具體到我們以兩種簡單人格類型所劃分的社會博弈分析理路中,可以認為,那種與 普遍C類型博弈者(即自私的不講誠信道德的直接最大化人格)相適應的必定是一個個人 主義社會;而與普遍H類型博弈者(即講誠信道德的有約束的最大化人格)相適應的擬或 是一個集體主義(collectivist)社會,擬或是一個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t)社 會。按照Greif(1994)的理解,在這種集體主義或社群主義的社會中,每個人與其他社 會成員的經濟與社會交往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道德倫理以及意識形態(tài)的維系因而 多發(fā)生在家族、姻親和熟人之間,而人們社會交往和經濟交易中協(xié)定的實施則主要是通 過習俗、慣例這些非正式的社會制序來進行,從而導致這種社會的內部結構將是“離散的 ”(segregated)。與之相反,在以個人主義為基因的C類型社會中,由于每個人都是相 對獨立的,經濟交易和其它社會交往會發(fā)生在不同社會族群和社會階層之間,而個人的 社會地位又往往隨著人們交往與交易半徑的擴延而在不同的社會群體和階層之間發(fā)生移 位和變化。另外,在個人主義的C類型社會中,合約的實施又主要通過一些專業(yè)化的社會 組織(包括法院)來進行。因此,C類型的社會結構從整體上來看往往是“整合的”(int egrated)。 那么,為什么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內部的結構是“離散的”,而個人主義社會的內部結 構卻是“整合的”?—— 這似乎與人們的直觀推理相矛盾。這個“悖論”(paradox)是如何產生的?Greif(1994 )通過分析C類型和H類型人群的歷史博弈結果,在論辯邏輯上非常清晰地剝離出了這一 “悖論”產生的內在機理。 2. 3.2 傳導機制 在1992年發(fā)表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的“制序與國際貿易:商業(yè)革命的教訓”、1994年發(fā) 表在芝加哥大學《政治經濟學雜志》上的《文化信念與社會組織:對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社 會的歷史和理論的反思”中,Greif以十一至十二世紀地中海地區(qū)兩大“貿易社會”即熱那 亞和馬格里布商人群體內部的文化信念之差異對社會經濟組織的型構,伴隨著社會組織 型構的社會結構的固化,信息的傳遞、協(xié)調機制以及合約實施機制的演化(即我們今天 所理解的制序化和制序變遷)過程,進行了歷史的、比較的和博弈論的理論分析,從中 得出一些發(fā)人深思的理論洞見。 在歷史上,馬格里布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Maghrib”原為阿拉伯語,意為“阿拉伯 的西方”。在歷史上,馬格里布的地域覆蓋現在的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和突尼斯大部分地 區(qū)。在公元七世紀左右,曾有過“馬格里布”國家。熱那亞(Genoa)則是拉丁世界的一部 分,在歷史上曾是后羅馬帝國時期的一個城邦國。經濟史的研究發(fā)現,在十一和十二世 紀,熱那亞和馬格里布商人面臨同樣的貿易環(huán)境,運用同樣的航海和陸地交通技術,并 差不多進行同類商品的貿易。唯一不同的是,馬格里布商人持一種以誠信為主的文化信 念,而主要在穆斯林世界內部進行商業(yè)和貿易活動;而屬于拉丁世界的熱那亞商人則有 著從古希臘到羅馬帝國時代承傳下來的個人主義文化信念,因而在地中海周邊的不同社 會和族群中進行貿易活動。按照我們上面對社會歷史中的博弈者的分類,我們可以認為 ,熱那亞商人及其代理,基本上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C類型的商人,即自私的、不講誠信 的直接最大化“博弈者”;而馬格里布商人及其代理則是典型的H型的社會博弈者,即講誠 信的有約束的最大化者,或者說“講道德的人”。由此,我們可以把這兩個歷史史實中的 商人群體視作為典型的C類型和H類型社會博弈者的典型代表。那么,這兩個類型的社會 和典型的社會博弈角色的博弈結果導致了一個什么樣的制序化(institutionalization )過程,什么樣的組織型構過程,以及演化出什么樣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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