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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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 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ǎ保梗梗鼓辏冈拢常叭盏诰艑萌珖嗣翊泶髸?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jīng)濟效益,保證項目質(zhì)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 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ǘ┤炕蛘卟糠质褂脟匈Y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ㄈ┦褂脟H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 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 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 續(xù),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 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 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jīng)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 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 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袕氖抡袠舜順I(yè)務的營業(yè)場所和相應資金; ?。ǘ┯心軌蚓幹普袠宋募徒M織評標的相應專業(yè)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 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guī)臁?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 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guī)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nèi)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 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 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zhì)、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 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 、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 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zhì)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 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 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 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 質(zhì)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 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 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chǎn)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 在投標人的其他內(nèi)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 。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 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 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 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 文件提出的實質(zhì)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 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 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nèi)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 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 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 份共同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 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 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zhì)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zhì)等級。 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 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 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 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 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 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 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 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nèi)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 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 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 數(shù)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 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 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guī)靸?nèi)的相關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 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jīng)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作必要的 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 內(nèi)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 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 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 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軌蜃畲笙薅鹊貪M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 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 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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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 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ǎ保梗梗鼓辏冈拢常叭盏诰艑萌珖嗣翊泶髸?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jīng)濟效益,保證項目質(zhì)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 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ǘ┤炕蛘卟糠质褂脟匈Y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ㄈ┦褂脟H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 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 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 續(xù),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 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 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jīng)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 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 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袕氖抡袠舜順I(yè)務的營業(yè)場所和相應資金; ?。ǘ┯心軌蚓幹普袠宋募徒M織評標的相應專業(yè)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 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guī)臁?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 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guī)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nèi)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 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 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zhì)、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 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 、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 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zhì)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 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 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 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 質(zhì)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 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 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chǎn)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 在投標人的其他內(nèi)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 。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 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 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 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 文件提出的實質(zhì)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 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 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nèi)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 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 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 份共同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 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 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zhì)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zhì)等級。 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 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 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 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 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 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 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 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nèi)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 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 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 數(shù)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 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 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guī)靸?nèi)的相關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 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jīng)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作必要的 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 內(nèi)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 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 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 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軌蜃畲笙薅鹊貪M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 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 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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